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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章程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章程(第三章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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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自中国畜牧兽医学会
第七条拥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高级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
第八条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有中级或相当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或虽无上述技术职称,但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并作出较大贡献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高级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有高级或相当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的畜牧兽医专业科技人员;或虽无上述技术职称,但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企事业、社团的高级管理工作者。
(三)团体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与本会的学科(或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含聘请的专家、顾问)、并积极支持和愿意参加学会的学术交流、科普宣传、技术服务、继续教育、期刊出版等各项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本会的团体会员分为: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常务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副理事长单位团体会员。
本会与团体会员单位建立密切的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协作关系。本会与常务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副理事长单位团体会员可签订具体的协作(合作)服务协议,并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四)外籍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推荐;
(三)本会高级会员、团体会员的入会程序分别按高级会员、团体会员的管理办法办理。
(四)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个人会员亦可有本会授权学科分会或者委托省级畜牧兽医学会批准,并报本会登记备案。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优先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
(五)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六)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所交办的工作;
(七)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八)按规定缴纳会费;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高级会员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见“高级会员管理办法“。
团体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四)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等;
(六)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八)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九)按规定缴纳会费。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团体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交回《团体会员证》和标牌。会员如果无故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